原告四川某某**********诉被告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车台班费5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56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从2020年12月16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租赁4台吊车用于彭*市航利·星海湾三期星海名门工程,约定吊车台班费为每台140**元,合计56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吊车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台班费。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于2020年12月4日在其身份证复印件后签写欠条...(本文书还有1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