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陆**、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陆**、陆**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82313.72元及赔偿原告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82313.7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陆**、陆**立即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60元。
陆**、陆**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1...(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