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乙****(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汪**、某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侵占的款项119213元及款项占用利息(以11921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做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公司。被告系原告公司兼职员工,2024年8月,某向原...(本文书还有2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