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刘**与被告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贵阳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于2022年1月27日以李**系个人独资企业某乙公司的投资人为由,申请追加李**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与被告某乙公司共同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乙公司清偿所欠原告工程款92648元;2、判决被告某甲公司在被告某乙公司在某甲公司利润分红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了《挡土墙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某乙公司将其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某地的1、2、3号挡土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期26天,同时约...(本文书还有3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