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潮州市潮*******(以下简称xxx陶*厂)因与被上诉人佛山xx**(以下简称xxx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5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陶*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xxx公司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x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上诉人生产销售的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是一家陶*生产厂家,只生产专业的小便等产品,没有生产马桶产品,也没有向他人销售过马桶产品。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真实来源。xxx公司所购买的产品图片没有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取证程序,送货单落款的盖章也是伪造的,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从上诉人处取得的。xxx公司在一审中自述,被诉侵权产品购自郭xx经*的店铺,郭xx的店铺并不是上诉人经*,也没有获得上诉人的授权,该店铺销售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与上诉人的印章不同,不能被采信。三、由于上诉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xx公司因维权引发的费用也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驳回x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xxx公司答辩称,xxx公司从河北廊坊购买的侵权产品包装、纸箱、收据、印章均有xxx陶*厂的相关信息,证明xxx陶*厂是制造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x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x陶*厂...(本文书还有6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