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张*、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0万元;2、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利息75200元{按照逾期付款日5/10000计算,从2019年3月22日至起诉日共1504天};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呼市新城区××路××酒店出租给被告,租期5年,租金第1年、第2年每年为55万元整,第3年至第5年每年为60万元整,租金为每半年一付,上打租金,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依法向房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开始履行合同,被告将租用原告的××酒店改名为××酒店经营,被告也正常的交纳租金经营。在2009年,原告...(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