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5日,陈**与王**之间有一份通话录音,该录音中,王**对陈**说“给你开280还不行吗”“你的技术给你开280你认为少吗”。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王**是否欠付陈**工资,如欠付,金额为多少?2.就欠付工资,王**是否应向陈**支付利息损失?就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王**聘请陈**在其承包的袁*工业平台钢结构工程从事电焊作业,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法律关系,陈**依约向王**提供了劳务,王**亦应依约向其支付劳务报酬。按照已查明事实,陈**在王**处总作业天数为119天。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务合同期间,未就陈**每日工资数额予以明确。陈**主张其每日工资应按300元计付,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陈**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其与王**之间的一份通话...(本文书还有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