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东*************(下称某某)与被告朱**、东宁市鸿************(下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朱**返还借款本金11000000元,2014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间的利息10378854元,本息共计21378854元;2.2023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被告朱**借款时提供的32套商品房优先受偿;5.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4日,朱**在某某借款13500000元,约定月利率7.2‰,到期日为2015年8月25日,借款合同编号******004号,该笔贷款朱**拖欠利息2340967元贷款逾期后,2016年12月12日朱**办理续贷11000000元,月利率7.2‰,到期日为2018年3月7日,借款合同编号******314号,该笔贷款拖欠利息1055100元2018年3月30日,朱**续贷11000000元,到期日为2021年3月10日,展期至2021年12月10日,借款合同编号******346号,截止2023年9月18日,拖欠利息6982820元被告朱**借款时提供预告登记在其名下的32套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已办理预告抵押登记被告某某自愿为朱**提供保证担保至今朱**和某某未履行还款...(本文书还有6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