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东*************(下称某某)与被告常**、冉**、朱**、东宁市鸿************(下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常**、冉**和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和第三次庭审,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常**、冉**、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常**和某祥华返还借款本金5870000元,利息3842172.90元,本息合计9712172.90元,2023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11.3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朱**、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被告常**借款时提供的17套商品房优先受偿;4.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0日,被告常**提供17处房产抵押方式在原告处贷款5870000元,约定月利率5.67‰。此款用于偿还梁珊珊欠原告的2900000元贷款本金,偿还某某在原告的贷款本金297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2日,被告常**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870000元,利息3842172.90元。某某为常**借款的保证人,朱**于2022年6月26日与原告签订承债协议书,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常**借款时提供了17处房产抵押,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被告常**、冉**辩称,一、原告诉请不明确,作为专业的农村商业银行对于诉请部分和事实表述部分包括分段计算的月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都不明确,提供的计算表说明无法证明金融机构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本文书还有6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