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男,196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女,1965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北川***************(以下简称某某银行)、绵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何**、梁**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已查明案涉房屋已由林**全款购买并已实际交付林**占有使用,某某公司无权处分,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商业用房性质,不涉及买受人的居住生存权益,不能对抗某某银行的抵押权是错误的。(二)本案纠纷实质是因无权处分人某某公司设立抵押权引起的纠纷,林**系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并没有追认某某公司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某某...(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