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1上诉请求:撤销(2023)湘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虽然向上诉人提交了退出合作相关申请,但上诉人并未明确书面表示同意,该申请是被上诉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达成共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合同系认定事实不清;2、双方合同约定保证金不产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保证金利息,系适用法律错误。
某某公司2答辩称:一审认定正确,某某公司1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2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