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陈**、李**、内蒙古路***********(以下简称路。-2-
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飞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航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路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陈**、李**、路邦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48333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6日,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与被告路邦公司签订合同,将丹锡高速克什克腾旗至承德联络线经乌段项目发包给被告内蒙古路***********,被告内蒙古路***********委托被告李**将部分工程(丹锡高速公路克什克腾旗段至承德联络线克什克腾旗(经*)至乌兰布...(本文书还有2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