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柯***********诉被告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8日起诉至本院,经诉前调解未成,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产**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市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7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有货物买卖业务往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货款5577元。该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产**在本...(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