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四局********(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公司)与被告福建泰维******(以下简称泰维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四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四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月签订《白塘湾国际旅游度假城泰禾酒店1#楼项目通风空调分包工程合同文件》于2021年11月15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不同)2610429.1元及逾期利息(以2610429.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标准计*,暂计至2021年11月22日为7816.7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文书还有4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