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至起诉之日时利息7626.67元(利息应计算至本息还清本金及利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日,被告李**向原告张**借人民币4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为六个月,原告当日将40000元,约定月利率2%,口头约定借期六个月,原告当日交付了4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被告既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结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具状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