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郝**、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郝**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约定的违约金2%,即200元;2、判令被告张**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1日,被告郝**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在2019年11月10日之前偿还,逾期不还郝**承担违约金,张**承诺郝**逾期或无力偿还时承担还款责任。郝**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张**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现因郝**没有还清借款本息,张**也没有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郝**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被告张**未到庭,亦未...(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