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海昌裕******(以下简称昌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兰州新区********(以下简称瑞博公司)、兰州新区*****(以下简称兰州新区管委会)、四川万能********(以下简称万能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昌裕公司的再审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及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1.判决金**支付昌裕公司货款6755846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220405.96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决万能建设公司、瑞博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决兰州新区管委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金**、瑞博公司、兰州新区管委会、万能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案涉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文书还有2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