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陈**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1.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向原告购买了竹床竹椅,于2017年4月30日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欠货款169000元,之后被告王**支付了39000元,2018年6月23日,被告王**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确认欠货款130000元,并约定月息1分。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王**、陈**未到庭。
查明的事实。
经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在临湘市羊楼司镇经营加工竹床竹椅,被告王**经营竹器生...(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