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荣耀******(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乐赐********(以下简称乐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人民法院(2020)苏02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乐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判理由错误。本案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设备交付后一个月内无法产出双方约定的产量、质量和过滤率要求。荣耀公司发出解除合...(本文书还有10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