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水*********(以下简称:水电公司)与被告资兴市牛***********(以下简称:茶业公司)、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茶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电费299458.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资兴市郴资水电站(以下简称:郴资电站)是2010年成立的合伙制水力发电企业,发电主要是上网出售给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资兴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另还自供电站用电和当地樊家组居民用电以及供给被告李**开办的青腰镇八面山竹炭厂(以下简称:竹炭厂)、茶业公司(含被告李**二次转供其他厂),郴资电站发电不足或没有发电时需向国网公司和漆树下电站倒电供应。为此,郴资电站在发电出电处共安装了四个电量计量装置,一个供郴资电站用(含李**家用),一个供当地樊家组居民用,一个供竹炭厂方向,一个是上网售卖给国网公司(计量装置称为上网总表),此四个计量装置单独计量互不影响。被告茶业公司方向的供电则是从售往国网公司专线上私自接线供电,该公司的电量则是按照郴资电站实际发电量(上网总表计量)减去卖给国网公司电量(国网上网计量表)后...(本文书还有5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