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某建*****(以下某公司)与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保长沙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保长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动车损失费173200元,评估费10166元、施救费2000元,合计18536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原告为其所有的苏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以及保险金额为37842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等保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5日0时起至2022年11月4日24时止,商业险的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4日14时起至2022年11月4日14时止。2022年8月10日0时10分李*兵驾苏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金光大道由东向西行...(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