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海**********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杨**、李**、张**犯盗窃罪一案,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青0202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2000元);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