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王**与被告黄**、中国人民****************(简称人民财险泉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王**,被告人民财险泉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29680元;2.判令被告人民财险泉州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三原告。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6日0时37分,被告黄**驾驶自有的闽c9××**号小型轿车沿g324线由泉州往福州方向行驶于路右慢车道,至事故路段153km+450m,碰撞其车前方坐卧在路右慢车道上的行人李*,造成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主要责任,李*承担次要责任。三原告均为系李**亲兄弟,为李*元的...(本文书还有3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