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佐***(以下简称佐某公司)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网络费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600元,原告按照3000元/个价格回购收衣柜(共2个);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收衣柜加盟合同》2份。2018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2份《收衣柜加盟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张*需支付加盟费共计216,000元,合作期限分别至2022年9月22日、2022年11月9日,合作期间的网络费也需要张*支付。但张*仅支付了第一年的网络费。且因张*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故其公司要求张*按照加盟费的10%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本文书还有3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