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22)甘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2022)甘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50万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商场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应当承担出租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相互矛盾,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第一、被上诉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后,已概括承继了出租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根据上诉人与出租方签订的《商场租赁合同》第三条补充条款约定:“在租赁期内,若甲方意欲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房屋时,甲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到第三方后,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出租方的权利和承担原出租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本文书还有4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