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亚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亚通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通出租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被告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通出租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折旧保养费11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原告与施**签订了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施**从原告处承包小客车一辆,车牌号沪g******,承包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等内容。2021年2月19日,施**提出辞职并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双方于2021年3月1日完成车辆交接工作...(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