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冯**、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收尾及维修费用65132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651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与冯**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北京怀柔度假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由柳**担任驻施工现场代表。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怀柔区王*村,施工建筑面积1570平方米,总价包干为249万元(见报价,本报价不含门窗、不含弱电、不含外墙装饰、不开发票)。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冯**拖欠工人工...(本文书还有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