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婴********(以下简称婴为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巧嘴********(以下简称巧嘴宝贝公司)及原审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婴为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巧嘴宝贝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仅凭巧嘴宝贝公司哄骗婴为爱公司签署的17张出库单(其中2张未签名,签名的出库单金额总计314314元)和微信聊天中婴为爱公司回复“我看看”即认定婴为爱公司拖欠巧嘴宝贝公司货款434600元,理据不足。
巧嘴宝贝公司在一审举证期内提交了17份销售出库单,婴为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称其中有15份确实是她本人签名,但下面标注的日期并非真实销售的出库日期及签名日期,而是巧嘴宝贝公司在2020年1月期间到婴为爱公司住所哄骗陈**统一签署的。因时间间隔较长,婴为爱公司当即不可能对2018年9月到12月签收的货物进行核对,也不可能有准确记忆。婴为爱公司在一审庭审质证中已对每个签名的颜色和笔迹粗细相近及该证据系事后补签提出质疑,巧嘴宝贝公司并未给出合理的答复,且在一审庭审时巧嘴宝贝公司描述双方交易习惯为:1.婴为爱公司在微信上下单;2.巧嘴宝贝公司发出库单;3.巧嘴宝贝公司发货;4.婴为爱公司支付货款;5.双方对账。即巧嘴宝贝公司在发货前一定会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向婴为爱公司发出《销售出库单》,这在巧嘴宝贝公司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中有相关体现。但巧嘴宝贝公司提交了2018年9月3日到2019年5月13日中所有其认为重要的聊天记录,唯独没有与《销售出库单》相关的聊天记录,不合常理。而巧嘴宝贝公司也没有提供与上...(本文书还有7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