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天坤*************(以下简称天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阮**、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案涉《补充协议》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是拆迁安置协议,与拆迁安置协议是相互独立的,上诉人的项目自2016年开盘后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上诉人及时履行合同缴纳房款,但其均没有履行缴款义务,2021年3月至5月李*因病就医导致未及时缴纳购房余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自2016年至2021年五年间,上诉人数次催告被上诉人履行给付义务,并非仅在李*生病期间催告,对方在痊愈后完全有时间且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但仍未积极主动履行。因此,我方认为被上诉人并无履行意愿,...(本文书还有3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