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迈辉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越励**********(以下简称越励公司)、被告汪**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8月22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越励公司、被告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2年7月27日,越励公司委托原告办理一票出口海运货物的订舱相关货代业务,要求将货物自中国上海运至美国洛杉矶。原告受托后为越励公司办理前述货代业务,货物于2022年8月4日装船出运,案涉提单编号shlg*******(海运单号mat*******00)。该笔业务项下产生订舱费等货代费用人民币2,840元,产生海运费15,350美元。原告为此于2022年8月4日向越励公司开具发票要求付款。越励公司确认上述费用...(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