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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审计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铁路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23)沪710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9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崔**。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x**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崔**。

    、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崔**。

    、x**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本文书还有5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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