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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新疆维吾************等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新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0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姑*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局)、喀什地区*******(以下简称某某执法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姑*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某某执法局应当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875元,一审虽支持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但金额计算基数有误,二审改判后对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2、二审判决关于某某执法局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错误,应当以实际月工资3,681元计算经济赔偿金。3、某某执法局拖欠我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工资,应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12,88...(本文书还有194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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