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给付拖欠货款本金30,000.00元,并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2,625.00元,共计42,625.00元;2、要求被告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份,被告在讷河市承包的工程施工时,在原告处赊购了木材,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木材款,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原告木材款3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有原被告录音),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