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株洲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江于2022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财保株洲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7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保险人谢*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车损险,被保险车牌号为湘b3××**。2021年5月18日,被告刘**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在攸县××镇××村路段与被保险人谢*驾驶的湘b3××**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湘b3××**...(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