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女,1980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为某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关闭了何**的考勤及门禁账号,*******,*******,*******.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预告解除,有30天预告期限,2023年1月14日之前双方劳动合同存续,二审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是2022年12月16日错误3.何**2022年12月19日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劳动合同解除,属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某某公司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4.某某公司支付了工资至2023年1月15日,视为工资的话则双方劳动合同持续到2023年1月15日,二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解除时间错误;视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话,则应该进行抵扣,二审未抵扣错误综上,某某公...(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