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2022)陕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无证据证实本案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被上诉人的父亲康某1急于从事传销活动,向被上诉人的母亲要钱被拒。遂让被上诉人将钱打进上诉人的银行卡。钱到账后,上诉人立即将钱取出交给康某1。上诉人没有承包过工程,更没有给谁发过生活费。一审期间,因疫情防控,证人在外地,故无法出庭作证。一审仅凭两张转账回执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明显错误。
康**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上诉人在一审从未提过“传销”二字。上诉人称给康某1的5万元,没有...(本文书还有1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