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李**、江阴某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被告李**(同时作为江阴某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李**向某**返还借款本金622149.03元、期内欠息1910.38元、罚息(截至2024年5月19日为20614.51元,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22149.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1%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4年5月19日为65.92元,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10.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1%再上浮50%计算);2、李**向支付本案的律师费损失33689元;3、江阴某机***对上述第一、...(本文书还有1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