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益阳国晟**********、蔡**、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卜**、被告益阳国晟**********法定代表人蔡**、被告蔡**及被告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刘**支付货款475035.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刘**委托益阳诚信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内燃煤至被告贺**经营的被告益阳国晟**********,具体数量如下:2019年6月15日至18日运输14车(422.17吨);2019年6月30日至7月1日运输21车(643吨);20197月21日至22日运输26车(626...(本文书还有2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