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男,汉族,1986年12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上诉人深圳xx***(以下简称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xxx公司支付黄**合理维权费用820元;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1.xxx公司在黄**起诉前就已经下架了案涉侵权产品。2.案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xxx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xxx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地展示了产品型号、图片、黄**收货地址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信息,上述信息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因此xxx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3.xxx公司只需支付黄**合理维权费用,一审判赔数额过高。
黄**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xxx公司赔偿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合计3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xxx公司承担。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并认为:
一、黄**权利状况。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本文书还有5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