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于*、宋**与被告明一乳业(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一乳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宋**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明一乳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于*、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于*2016年至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3,963.94元、双休日工资6,449.97元、法定节假日工资12,710.18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宋万鹏2018年至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133.45元、双休日工资5,226.7...(本文书还有1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