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泉汪********(以下简称“泉汪公司”)与被告骆**、青海省青********(以下简称“青海湖药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梁**,被告青海湖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骆**,被告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泉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骆**立即支付股权回购款331.05万元,违约金129771.6元(暂算至2021年11月11日),律师费30000元,以上共3470271.6元;2.依法判令骆**承担自2021年11月12日至上述款项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股权回购款331.0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违约金;3.依法判令被告青海湖药业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28日原告与青海湖药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以增资的形式向青海湖药业公司注入资本金300万元,...(本文书还有4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