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责诚***********(以下简称责诚春天公司)、腾冲启迪***********(以下简称启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案件事实,一审中被上诉人责诚春天公司请求对《夏晴佣金说明》上的公...(本文书还有2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