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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琼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张*、罗*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省分行)及原审被告某实业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人民法院(2022)琼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罗*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建行省分行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建行省分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张*、罗**还款期限利益,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在购房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贷款人和购房者存在明显的权利不对等。由于贷款环节过于“神速”,贷款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往往在购房者未能通读合同的情况下,督促购房者在空白处签名捺印。具体到本案中,张*、罗*与建行省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了多达二十多种购房人违约或者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并约定违反任一情形贷款人都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该条款系建行省分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既没有以加粗或划线的方式进行提示,建行省分行也未向张*、罗*解释说明该条款的涵义。由于还款期限利益是购房人在借款合同中享有的主要权利,而贷款提前到期的实质是,以剥夺张*、罗*依据合同享有的全部期限利益,作为对张*、罗*迟延还贷违约行为的惩罚。据此,贷款提前到期的约定不合理限制了张*、罗**还款期限利益,明显是只强调一方权利,损害另一方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属无效。

    二、即使认定贷款提前到期条款有效,由于张*、罗*仅存在轻微履行瑕疵,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且已在贷款提前...(本文书还有713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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