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南*******(以下简称泰恒建材店)与被告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恒建材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恒建材店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28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已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7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2018年5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材料款共计28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全部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按每月2%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所支付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