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上海市闵************(以下简称:闵行房管局)的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程*及委托代理人孙*、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2年12月9日,张*以邮寄方式向闵行房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获取:根据某某局在2022年12月6日作出《编号:沪规划资源信访〔2022〕0478号》信访处理告知书。现申请人依法获取东至浦锦路、南至芦恒路、西至芦胜河、北至芦胜河之内针对申请人户沪集宅(上陈)字第芦胜-430号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动迁实施行政裁决置换的住房保障房手续。
2022年12月16日,闵行房管局作出《补正告知书》一份,告知张...(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