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二运******与被告广州富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楚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二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17826.83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期限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协议约定原告向韩*牌轮胎、邓禄普牌轮胎、正新牌轮胎、万力牌轮胎、金刚牌轮胎和全诺牌轮胎生产厂家或广东省总代理商订购轮胎销售给被告,销售价格标准为乙方向生产厂家购买轮胎采购价格(含运杂费等)基础上上浮4%同时协议第三条第2款第(1)项约定:“甲乙双方签订供货合同之日,乙方即以支票形式向甲方支付货款(含运杂费等)的10%,乙方在销售该批次轮胎并经本项目独立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后5日内以支票或汇票形式支付余下90%的货款给甲方,并确保资金在十日内到达甲方账户(由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未到账的除外)”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第(1)项,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采购需要,在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多份《供货合同》,后双方根据实际合作情况以及客户的供货需求,在框架协议期限届满后又签订了4份《供货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原告统计,被告对其中九份《供货合同》所涉货款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并经过原告多次催缴才付清原告签订上述合同后,均依约向第三方签订《供货合同》,并由第三方向乙方履行交付货物,即甲方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存...(本文书还有8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