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阳市某*********(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与被告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资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物业费用及损失合计937317元,以及以937317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原告享有权属的资产公开对外招租,被告竞得承租权。原、被告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某某广场(某某马名品店)某室房屋(建筑面积约5670.06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21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为890000元,年租金第二年起在成交价基础上逐年递增2%。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本文书还有2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