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间,被告人范**(微信名“套路姐”)在网络建群,从**(微信名“我不是人民币”,另案处理)等人手中每个25元的价格收购手机号码注册成微信账号*******)从中牟利。被告人明**再出售给微信名为“木槿”(未到案)的人。被告人明**、范**明知上游可能用收购的微信账号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明**通过转卖微信号非法获利人民币18685元,被告人范**通过转卖微信号非法获利人民币20014元。案发后赃款已退缴侦查机关。
其中陈*提供给范**的电话号码131××******注册成的微信账号涉及电信诈骗犯罪一起,涉及犯罪数额人民币718000元。案发后,明**退赔被害人3万元,范**退赔2.5万元。
被告人明**于2021年7月29日被侦查机关在贵州省赤水市四***小区××栋××单元××室抓获到案。被告人范**于2021年7月15日被侦查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路××号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