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韩**、韩**因与被上诉人赵*、孟*、王**、王**、商丘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旅游公司)、河南诚信********(以下诚信旅游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李**上诉称:1、依法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362378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并不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对原告予以补偿,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案件侵权责任,且本案漏列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当发回重审。首先,一审法庭认定“李**落水死亡系韩**的本能反应拽入,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造成李**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韩**应依据公平原则对原告予以适当补偿”,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认定侵权责任并不合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只要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李**死亡是由韩**拖拽...(本文书还有5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