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高卡******与被告浙江首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杭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2022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高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第一、二次庭审,被告浙江首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浙江首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6月6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返还货款4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82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制砂机和反击破。合同明确约定了标的物名称、型号及数量、成交价格、质量标准等内容。其中质量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为按机械行业jb/t标准,如无jb/t标准则参考...(本文书还有3850字未显示)